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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07-23 08:20  文章来源:郴州商务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 2009〕 11号
                CZCR- 2009-01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郴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的意见》(郴发〔2008〕2号)和《郴州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实施细则》郴政办发〔2008〕9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单独设立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承接产业转移。
  第三条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连续安排2年。
  第四条 资金用途:
  (一)市属、县市区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贷款的贴息;
  (二)对标准厂房建设的奖励;
  (三)经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申请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标准厂房应当建设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内;
  (二)新建标准厂房符合转移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且属非自建自用;
  (三)有银行贷款或者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民间资本视同银行贷款)。
  第六条 对象及额度:
  (一)贴息对象。按照"谁贷款、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贴息对象。
  (二)贴息额度。2009年使用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新建的标准厂房,市财政给予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连续2年的贴息,贴息额度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三)在2009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建设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对所在园区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用于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他支出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向属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承接办")和市财政局,并提供以下资料: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贷款贴息申请;
  2.经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
  4.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工程预决算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批:市承接办、市财政局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市承接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依法加强监督。
  (二)享受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每年度末按规定向市承接办、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第九条 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挪用、虚报、冒领、骗取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19日下发的《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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