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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9-29 09:34  文章来源:汝城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汝各单位:

《汝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汝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综合效益,促进县域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地域优势和再生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废弃物,金属包括废旧钨、锡、钼、铋、锑、铝、铜、铅、锌、钒、锰等有色金属,废旧黑色金属、废矿石、废工业渣料、废工业炉料,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铁矿、铁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锂云母。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和建材产品。非金属包括高岭岩(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萤石、磷、氟精矿、稀土精矿、天然焦、煤矸石、粉煤灰(渣)等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冶炼、加工、购销回收利用的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从事购销回收时,应当在购销合同中注明再生资源的名称、数量、规格、来源、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从事废旧金属冶炼加工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台帐。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商务局备案。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商务局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县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局印章。备案事项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备案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加强电子信息系统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再生资源经营单位检查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电子信息系统,并建立书式监管档案。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管信息交流、共享,组织指导有关单位签订再生资源串换、调剂和供销合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立汝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顾问,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商务局,由商务局局长朱飞仁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汝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

县商务局是再生资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回收标准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企业的退税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和县经济局负责争取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项目和资金。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商务部门制定的回收标准,对再生资源进行检验、认定和核查,并出具认定报告。

县工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登记和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有色金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税务管理。

县建设局、县规划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条 本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成立行业协会,协会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回收的再生资源要按以下程序进行检验备案:向县质监部门申报并委托检验→县质监部门出具认定报告→向国税部门报验→到县商务局备案。



第四章 企业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照章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设立,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节约资源,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向登记注册部门申报经营计划、产品进销情况统计表,建立企业经营再生资源进货、销售台帐,每月向税务、工商部门申报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表要体现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并报县商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发现来源不明的再生资源及其产品,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其它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危及安全或情况紧急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县商务局在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管理时,各成员单位应予以全力配合,确保管理到位。

第二十条 汝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整合执法力量,规范执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个人)颁发行政许可,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侵害再生资源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汝城县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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