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关于加强矿产行业地方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
2006-05-15 20:06  文章来源:汝城政府网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加强矿产行业地方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

一、铁矿行业的地方税收,平时由县地税局委托县税费统征办按铁精粉每吨12.30元(具体税种的数额划分比例见附表)进行预征,同时,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年度终了后,由地税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二、有色金属行业的地方税收,一般纳税人由地税机关按销售收入1.25%的比例直接征管(具体税种的数额划分比例见附表),其他纳税人由县地税局委托县税费统征办按税法规定代征。

三、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加强矿产行业的地方税收征管,并按税种数额划分的规定比例征收入库,严禁擅自调整预算级次,私自混级混库,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附件:1.汝城县铁矿税费标准划分表
2.汝城县有色金属矿产品税费标准划分表

附件1

汝城县铁矿税费标准划分表
税费项目 铁精粉标准(元/吨)
营业税 2
城建税 1
印花税 0.15
教育费附加 0.6
资源税 6
个人所得税 2.55
税费合计 12.3


附件2
汝城县有色金属矿产品税费标准划分表
税费项目 标准(%)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0.8
印花税 0.05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0.4
税费合计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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